1-9月救助站救助的精神病流浪人員中7成返鄉,其餘大多數被異地安置;民政部門正籌備報建專門安置點
  精神病
  流浪者
  無法返鄉或可深圳安置
  羊城晚報訊 記者蔣琳莉報道:近日深圳氣溫驟降,街頭流浪乞討人員的安全再次引起公眾關註,其中自主意識薄弱的精神病智障人群的救助更令人關註。
  對於流浪街頭的精神病智障人群而言,救助時如何在保證其生存權利的同時,兼顧他們的自由選擇的權利,杜絕“被精神病”情況的出現?目前被救助的流浪精神病人會受到何種待遇?
  不少人被異地安置
  從2006年每年救助幾十人到近年來每年近千人,深圳市救助管理站(以下簡稱市救助站)救助的精神病流浪乞討人員人數逐年攀升。
  市救助站相關負責人指出,目前對於精神病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按照“先救治再救助”的原則,即公安或民政部門發現疑似患有精神病的流浪乞討人員後,會先將其送至定點收治的康寧醫院進行治療,等病情穩定後幫助其返鄉;如果在康寧醫院接受2個月以上治療仍無法達到出院標準或聯繫不上家人的,民政部門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其轉移到惠州、化州等地的醫院和福利院進行康復和安置。
  據統計,今年1-9月,深圳市救助站共接收了748名精神病流浪人員,其中73%返鄉,另有201名人員被安置在化州、惠州等地。
  將精神病流浪人員轉移到精神病院,被一些人誤讀為救助站“甩包袱”。市救助站相關負責人回應稱,救助站是為有困難的人員提供臨時性救助的機構,原則上一般僅提供十天救助,且該機構醫療資源肯定比不過專業醫院,將精神病流浪人員“沉澱”在救助站,對其自身健康不利,也會對同住人員的安全構成隱患。
  臨時監護人該誰當?
  我國首部《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送”、“診”、“治”、“出”四個關鍵環節體現自願原則,從而有效規避“被精神病”。對於受救助的精神病流浪乞討人員,市救助站表示,公安或民政部門會向被救助人員就是否入院治療征求意見,目前還沒有出現不願入院接受治療的個案。深圳市康寧醫院表示,對於被送過來的流浪人員,公安部門和民政部門會充當其臨時監護人的角色,以保障流浪者的權益。
  長期關註精神衛生法治項目的深圳衡平機構公益律師黃雪濤認為,《精神衛生法》雖已出台,但有關流浪精神病人救助等領域的配套法案沒有及時跟進做修改。黃雪濤認為,當務之急是為流浪的精神病人設立制度性的臨時監護人,司法部門對臨時監護人要做好登記、確立、審查、監管等一系列工作。
  黃雪濤認為,公安機關作為維護公共安全的機構,充當監護人的角色不合適。“流浪精神病人的臨時監護人所有行為都應該是給予監護人利益最大化,行政部門的救助往往是從公共利益出發會忽視了被救助者的利益。”她建議可以引入社工作為流浪精神病人的臨時監護人。
  深圳擬建專門安置點
  市救助站透露,深圳市民政部門正籌備報建在深圳當地建立專門的精神障礙人群安置點,該安置點建立起來後可實現無法返鄉的流浪精神病人可在深圳當地安置。
  黃雪濤呼籲要避免建立超大型的安置點。“每個精神障礙患者的情況都不同,需要提供個人化的方案。”黃雪濤表示,安置點設立的目的是促成精神障礙人群回歸社會,如果安置的人群過於密集,精神障礙人員像關在一個大籠子里,成了集體化的“圈養”。
  黃雪濤還建議應該在這類機構設立由社工、人大代表等人員組建的獨立的管理委員會,對日常的工作進行監管。“不能因為精神障礙者有病就剝奪了他們表達投訴的機會。”
  蔣琳莉  (原標題:降溫了,救助站“熱”起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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